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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如果她堅持要離婚,那就必須遵守‘招婿合約’約定,一次性償還結婚時的一切花費,及這11年來的工資27萬元。”日前,霞浦法院審結一起離婚案,依法准予原告鄭某(女)與被告吳某離婚,不過被告提出的“招婿合約”在法律層面不被認可。
  2003年10月份,鄭某與吳某經人介紹相識,吳某入贅鄭某家共同生活,雙方簽訂“招婿合約”,約定如果女方反悔,男方在結婚時的一切費用和每年工資,由女方一次性償還給男方。2005年1月28日補辦結婚登記,2006年5月15日生育女孩吳某某,現跟隨鄭某生活。鄭某曾因感情不合提起離婚訴訟,該院判決不准予原、被告離婚,現原告再次提起離婚訴訟。
  該院審理認為,原、被告已經登記結婚,系合法婚姻關係,應受法律保護。現由於原、被告未能正確對待婚姻家庭關係,引起夫妻感情糾紛。原告曾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,現原告再次提起離婚訴訟,應當認定原、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,依法應准予原、被告離婚。婚生女吳某某現跟隨原告生活,改變其生活環境,對其成長不利,原告訴請婚生女吳某某跟隨其生活並要求被告每月負擔500元的孩子撫養費,均符合法律規定,該院予以支持。因“招婿合約”與我國婚姻自由原則相悖,該合約不具有法律效力,故被告主張原告應按“招婿合約”約定償還其11年工資計27萬元,該院不予支持。
  法官認為,入贅婚姻在中國並不少見,通常是指男女結婚後,男方到女方家成親落戶的情形,這種婚姻多是女方家無兄無弟,為了傳宗接代而招女婿上門。招婿上門本無可厚非,但我國《婚姻法》明確規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,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婚姻問題上所享有充分自主的權利,任何人不得強制和干涉。本案中,雙方當事人簽訂的“招婿合約”明顯與我國婚姻自由原則相悖,故不具有法律效力。(記者 陳翊群 通訊員 陳美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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